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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民大发〔2023〕11号)
2023-02-20 10:36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桂财库〔201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年检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具备在银行开设账户条件的单位及事项有:学校一级财务部门和设立有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以及需要专户管理的党费、工会经费。

第四条 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需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开立或变更的账户。学校财务处开设审批类账户,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二级财务部门需要开设审批类账户,应先征得学校财务处同意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所申报的材料由财务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然后持自治区财政厅签发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理开户许可证核发手续。

学校需要开设的审批类账户:一个零余额账户、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视业务需要而定,严格控制。

1.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的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汇缴业务的账户。

4.其他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因业务需要,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账户。

1.党费账户。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学校党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规定。

2.工会经费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及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学校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总工会具体规定。

3.其他经自治区财政厅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五条 学校新开立和变更单位资金账户对开户银行的选择,按《广西民族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民大〔2018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财政厅批复允许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自批复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持财政厅核发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户的开户许可证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需要的其他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或变更手续。

需开立或变更备案类银行账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

第七条 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审批类账户由财务处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再上报财政厅审批后办理;备案类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单位更名。

(二)因办公地址迁移需调整开户银行或开户网点。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相应变更,如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撤并、内部业务调整等。

(五)其他需报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使用期限到期的银行账户。

(二)在存续期间一年内(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没有发生实际资金收付业务或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不含银行计付利息业务)。

(三)贷款合同期满并还清贷款的银行账户。

(四)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财务部门撤销审批类银行账户,须先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学校二级财务部门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将撤销账户情况上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后,账户资金余额及相应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完成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好银行账户的开户手续后,应将学校领导审批的报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批的开户申请表、预留银行的印鉴卡片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二级财务部门还应将上述开户材料复印件送交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年检。学校财务处应于每年331日前,将单位截至上年1231日所有银行账户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年检。报送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年末余额(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同时提供具体项目名称及余额)、账户开立(或变更)批复书号等。所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应真实、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储蓄账户,隐瞒和转移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不得改变账户用途和扩大账户使用期限、范围,不准违规将财政性资金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厅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中下文收回的学校银行账户资金,学校在收到文件后一律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正确使用银行账户,接受财政厅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应根据发生的业务,按照银行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银行结算方式,以保证结算的安全、方便、快捷和节省费用。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对预留银行印鉴进行管理,对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票据要认真审核,正确加盖印鉴,不得在空白票据上预盖印鉴。银行印鉴和银行票据要分开管理,银行印鉴不能由一个保管。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各种手段将公款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准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二条 各种收支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单位通过银行托收的款项,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托收的款项有差错,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要及时与收款单位联系,退回多收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网上银行业务的,必须加强业务稽核,每一笔银行支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和核算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财务部门必须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每月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月终时,如果银行日记账及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符,要及时与银行进行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未达款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账户管理规定》(民大〔2011361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大发〔2023〕11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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