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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民大发〔2023〕13号)
2023-02-20 10:35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条 学校根据会计机构的设置需要配备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合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政策,掌握本专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会计类及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身体健康。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人事处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对全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任职资格的审查、业绩考核、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的岗位轮换;人事处负责会计人员的聘用、调配、任免等。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审核、稽核、记账报表、票据管理、收费、工资核算、预算管理、档案管理、会计信息化系统管理,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校会计机构中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聘用会计人员。学校应当对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不得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管理情况,掌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会计人员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为培养熟悉会计业务、一专多能、全面发展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增进理解,防止舞弊的发生,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不办清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六)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章 会计人员考核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学校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行为,不得再继续聘用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民大[2013]332号)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大发〔2023〕13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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