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年1月4日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减少现金使用量,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现金出纳人员,对现金进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为:
(一)慰问教职工的零星现金支付;
(二)向个人购买实验用材料、陈列品、藏品等;
(三)到边远地区出差且不能使用公务卡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 邮电费中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市内出租车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桥过路费等;
(五)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范围内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开支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支付。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应转账到银行由银行代发到个人账户;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的劳务费、评审费、讲课酬金等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数额。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任意超过,如果情况变化,应当重新履行申请核定手续。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解入银行。向银行支取现金,必须在支票上如实注明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五条 非经开户银行批准,不得坐支现金。当天学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如果确实需要坐支现金,应当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在财务处领取收据进行收费的,应将收到的款项当日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自收自支,并将银行缴款凭证和收费票据及时到财务处结账。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领取5万元以上的现金,须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门,再由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预约提取现金。
第八条 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收取的现金,应当开出收据;现金的支付,必须凭稽核后的会计凭证付款,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第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时,出纳人员必须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条 做好现金的运送、保管工作,防止现金丢失、被劫或被盗。出纳人员到银行缴存或提取现金1万元以上的,要有一人以上财务人员随同;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知保卫部门派人护送。每天下班后出纳员必须将现金存放保险柜,不得将现金带回家中私自保管。
第十一条 现金清查盘点。会计稽核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至少每月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盘点库存现金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盘点时,不仅要确定现金实有额,核对账实是否相符,还要查明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根据清查盘点结果编制现金盘点表,在盘点表上清查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现金短款和长款的处理。库存现金如有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学校领导。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小额短款,由责任人个人赔偿;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短款无法追回的,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非常损失的(例如被盗或自然灾害、失火等),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报销;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库存现金如有长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当天不能查明原因的,先按暂存款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再作处理。属于多收的,应当退还交款人;属于少付的,应当补给领款人;属于无法补付的,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民大[2014]307号),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