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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民大发〔2023〕14号)
2023-02-20 10:24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现金支付风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资金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823号)、《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名义开立并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除了日常公用支出外,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提供短信等优惠服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为我校在职教职工,非我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三条 学校统一在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新入职人员到校报到60天内需办理公务卡),财务处确认学校工资系统中已记录申请办卡人相关信息并已发放工资后,开具预算单位申办牡丹公务卡人员名单,填列办卡人员信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及财务处处长印章交申请办卡人到银行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管等业务,由财务处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它交通费用等17项支出科目。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

除以下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的,应报学校财务处批准。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

2.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邮电费中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市内出租车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桥过路费等。

()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通过学校财务处向银行申请临时或永久增加信用额度,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调整信用额度申请表》,持卡人向学校公务卡办理银行申请办理增加信用额度手续。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按照公务卡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教职工本人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持卡人变更公务卡卡号的,应将新卡号及时通知学校财务处。持卡人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持卡人可以到公务卡发卡银行自助服务机、网银、手机银行上查询消费账单。

(三)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四)持卡人办理离职、调动、退休手续后,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持卡人本人到办卡银行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财务处应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注销其公务卡报销功能,并向发卡行办理公务卡停用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二)学校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消费,并须取得发票及购物清单等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和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打印的小票、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等)。持卡人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请务必妥善保管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如果消费交易凭条遗失,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卡发卡银行出具的公务卡对账单(即信用卡交易明细)。

(四)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支付农民的劳务费和原材料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快递费、过路过桥费、新入职教职工未办理公务卡之前的公务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免息还款日为每月25日,期限最长56天最短25天(即刷卡消费交易日至次月25日),持卡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最迟7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二)使用公务卡报销结算,执行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新入职教职工未办理公务卡之前的公务消费和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经批准后方可报销,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不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公务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其管理的经费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四)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的规定,并附有相关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五)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其他在职人员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由财务处将审核批准后的资金于免息还款期前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按规定的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一)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下载公务卡消费明细,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录入可报销金额、用途等信息,确认报销。

(二)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选择对应的经济分类科目,生成“公务卡支付凭证”,提交发卡银行。

 (三)通知发卡银行根据财务处签发的支付指令和“汇总还款明细表”信息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十一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现金借款的,应书面报告,经项目经费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工作任务完成后按财务规定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造成的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民大〔2011359号)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大发〔2023〕14号.pdf已下载
上一条:《广西民族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补充规定》(民大〔201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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