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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民大发〔2023〕18号)
2023-02-20 10:32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防止乱收费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8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桂财综〔20213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项目通用项目库的通知》和《规范资金往来票据使用管理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使用的票据类型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 票据使用形式目前有三种:电子票据、机打票据、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手写票据逐步过渡到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受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通过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自身业务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由财务处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学校业务系统接入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自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费、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全区统考报名考试费、艺术类专业区外招生报名考试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报名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测试费、保教费等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六条 培训费、场地使用费、租金、服务费、测试费、课题经费等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代收教材费、水电费、保证金、党费、团费、工会费、普通话测试费、外语等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归还借款、退款等暂收、代收和学校资金往来结算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校医院门诊收费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第九条 学校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条 学校申领、使用、核销票据(除增值税票据外),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直接在该系统中申领和核销,开票人员直接在该系统中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票据的管理,由财务处专人负责到当地税务局申领、核销票据,在易用优税系统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广西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报税和缴款。

第十二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或对方退回发票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预开具票据的管理,学校未收到对方款项而需要先开具票据的,经财务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各责任单位须在票据开具一个月内催促对方将款项转入学校银行账户。超过三个月仍未将款项转入学校的,应将票据退回注销,不得再预开票据。

第十四条 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流程、查验、入账登记、档案、安全保障以及监督检查进行管理。

  1. 电子票据的申领,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申请,由财务处、校医院等使用单位查验使用并打印财务记账联,财务处根据记账联进行账务处理。

    (二)冲红。发生填写错误或有作废需要的,可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操作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已冲红”字样标识。

    (三)核销。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按月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税务管理端审核。

    第十五条 加强电子票据签名设备的安全保管,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收费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推进电子票据技术服务创新,缴款人通过收费查询平台、自助打印终端机、微信等,对电子票据进行查看或打印。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对财政电子票据领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财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资金结算票据管理》(民大〔2011363号)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民大发〔2023〕18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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