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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 民大发〔2023〕10号)
2023-02-20 10:29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和保障学校资金安全,建立和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保证学校各项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三条 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向教学、科研倾斜,严格控制学校一般公用支出。

第四条 学校各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支出以当年学校给各部门、各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研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学校或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需增加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提交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财务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需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必须经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或备案后,拟收费项目方为合法收费项目。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报批项目、对象和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第九条 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单位,事先应书面报告学校,学校批准同意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才能开展相关经济活动。需要进行招标的,按招标程序执行。签订的相关经济合同应交财务处备案,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设小金库。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做好各项收入的确认、核算 、结算分配 、收款和票据管理,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避免长期挂往来账款,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加、调整预算,经批复后方能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民族大学经费审批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根据要求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经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审批权,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预算,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同时必须遵守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日常监督。审批人若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审批人、经办人等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支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办理收费相关手续,擅自收费或不严格执行本规定,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上缴违纪所得;对在学校收费和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财务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民大[2013]333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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