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稽核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稽核的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年1月4日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财务内部稽核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全过程的检查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财务稽核工作在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设立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
第三条 稽核人员应由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办事公道,实事求是,熟悉国家政策、财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有会计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在复核无误后办理有关财务收支结算手续。
第五条 财务内部稽核的业务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依据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及学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审核各类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四)《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五)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六)广西民族大学规章制度。
第九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稽核
1.记账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和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会计及预算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恰当、数据是否准确。
2.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范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一致。
3.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4.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5.记账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复、缺号,装订是否完整。
6.凭证的借阅是否进行了登记,是否依规定手续办理。
7.电子数据是否与纸质数据一致,发送银行电子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相符。
8.其他相关内容。
(二)会计账簿稽核
1.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
2.记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
3.各类总账、明细账是否账账相符。
4.各类总账、明细账是否清晰、完整。
5.各种账簿的装订、查阅、销毁是否依照规定进行。
6.计算机会计数据打印输出的保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7.其他相关内容。
(三)会计报表稽核
1.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
2.报表数据是否与会计账簿的数据相符,各项指标填列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编报说明是否内容准确、清楚、全面。
4.报表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加盖印章是否齐全,报送是否及时。
6.其他相关内容。
(四)现金稽核
1.现金明细账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2.是否有白条抵库和坐支现象。
3.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4.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每次清查是否做好记录。
5.现金付款凭证是否经过稽核程序,是否加盖“付讫”戳记。
6.收款是否及时入账,收款收据是否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收据各联是否附在存根联上,是否加盖“作废”戳记。
(五)银行存款、国库稽核
1.支付业务是否经过稽核程序。
2.银行印鉴是否分开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是否由出纳人员保管。
3.是否对银行存款进行相应查核,银行明细账及余额和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及时核对。
4.是否有出借银行账户情况。
5.国库资金是否按项目规定要求使用,项目之间是否存在串用行为。
(六)预算稽核
1.预算的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3.预算是否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审定的额度下达指标并执行。
4.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5.预算分析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七)收费稽核
1.学校各项收费是否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
2.学费标准、欠费情况是否准确。
3.学费减免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4.各项收入的确认、核算是否正确。
5.收入分配是否执行学校的相关文件。
6.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收款等是否正确。
(八)检查财产物资的入库、调拨、报废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九)检查往来账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年拖欠挂账现象。
第十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不了的或重要、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财务处领导汇报,由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其他财会岗位人员应主动向稽核人员提供各种会计资料,接受稽核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稽核人员在按规定更正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时,必须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内部稽核规定》(民大〔2011〕364号)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