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南宁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的反馈,现就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继续教育附加扣除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考试合格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不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如已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书》内容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正,以免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具体操作步骤参见附件。
3.少数教职工在更正2019-2020年税费申报后,会产生滞纳金。经咨询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滞纳金由税务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如有疑问,可拨打0771-3362366或到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一楼业务大厅进行咨询。
附件: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正操作步骤
财务处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