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解决报账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财库[2012]60号)的规定,凡涉及公务消费的在职在编人员必须办理公务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否则,财务不予报账。
从2014年起,国库不再允许支付公务出差预支借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的规定,公务出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不分金额起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此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号)的规定,凡是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凡需要在网上购买车票、机票、图书等公务支出的教职工,必须开通公务卡网上支付功能,选择能直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电商进行交易;同时,订购车票、机票、住宿时,如对方提供的不是车站车票、航空机票(电子行程单)或宾馆饭店的住宿发票,而是旅行社开具盖章的发票(内容为车票、机票或住宿费等),不得作为车票、机票或住宿票报销凭据。详见附图说明。
财 务 处
2014年10月13日
图一:旅行社开具盖章的发票(内容为车票、机票或住宿费等)
(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图二:航空公司开具的航空机票(电子行程单)
(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图三: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发票
(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图四:飞机票的登机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必须附有登机牌方可报销)
图五:刷公务卡的POS机小票
(报销时需签上持卡人姓名附在发票后面,作为刷公务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