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业务指南 | 财务规章制度 | 收费管理 | 财务查询 | 党建专栏 | 文件下载 

 
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10-31 10:32  

财务处关于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解决报账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财库[2012]60号)的规定,凡涉及公务消费的在职在编人员必须办理公务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否则,财务不予报账。

2014年起,国库不再允许支付公务出差预支借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的规定,公务出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不分金额起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此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号)的规定,凡是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凡需要在网上购买车票、机票、图书等公务支出的教职工,必须开通公务卡网上支付功能,选择能直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电商进行交易;同时,订购车票、机票、住宿时,如对方提供的不是车站车票、航空机票(电子行程单)或宾馆饭店的住宿发票,而是旅行社开具章的发票(内容为车票、机票或住宿费等),不得作为车票、机票或住宿票报销凭据。详见附图说明。

 

   

20141013

 

 

图一:旅行社开具章的发票(内容为车票、机票或住宿费等)

(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图二:航空公司开具的航空机票(电子行程单)

(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图三:酒店开具的住宿费发票

(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图四:飞机票的登机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必须附有登机牌方可报销)

 

图五:刷公务卡的POS机小票

(报销时需签上持卡人姓名附在发票后面,作为刷公务卡的依据)

 

上一条:​广西民族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窗口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逸夫实验楼(二楼)邮编:530006

综合科0771-3265336 | 收费科0771-3262075 | 会计科0771-3260236 | 

出纳科0771-3260409 | 工资薪金0771-3260188 | 收食堂资金管理科0771-3262245

劳务费发放数据接收邮箱:lwfdf@gxmzu.edu.cn
补贴发放数据接收邮箱:dfsj@gxm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