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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民大发〔2011〕362号)
2023-03-14 16:06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大〔2011362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民族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及二级财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电算化会计岗位,岗位应设置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报表、预算指标管理、电算维护、数据分析。在符合会计互相牵制的原则下,可以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 电算化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会计电算化管理经验,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划定各操作人员权限,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软件操作: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生成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并且能够查询、打印记账凭证和进行部分的会计数据处理。

()审核: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做到摘要清晰明了,科目使用正确,数据准确无误。

()记账报表:负责对审核后的凭证登记机内账簿,期末及时结账,定期打印会计账簿。并及时编制打印月、季、年度的会计报表。

()预算指标管理:负责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时下达各部门预算经费的指标,及时统计预算指标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预算指标分析。

()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定期检查设备,按时备份数据,保证系统和数据安全。

()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出各种会计报告。

第三条 电算化主管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权限,不同的操作权限只能进行不同的会计操作内容,并确定每人的使用密码,严格保密。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四条  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审核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原始凭证退回补齐,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不得输入计算机。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在记账前发现差错,可直接进行修改,如在记账之后发现差错,必须另做凭证,以红字(负数)冲销,录入计算机。

第六条 已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须经审核后才能登记机内账簿,按月对已登记账簿进行结账。

第七条 出纳人员、软件开发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操作,其它无操作权限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八条  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退出会计软件系统。

第九条  保证机房内服务器等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机房安全和清洁,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条  保证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软件及数据都要进行必要的备份。

  第十一条  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升级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硬件更换过程中及软件升级时,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治措施。财务处的局域网不能与互联网等其他任何网络联接,未经允许,禁止其它磁盘、光盘进入系统,计算机要装备必要的杀毒软件。

  第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打印出来的纸质档案的存放、调阅、销毁、保管期限均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稽核的规定》(民大发〔2023〕15号)
下一条:《广西民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民大发〔202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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