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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牵制的规定》(民大发〔2023〕9号)
2023-02-20 10:27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牵制的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牵制的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

  202314


 

 

广西民族大学

关于财务内部牵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与牵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牵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 有效授权原则:学校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经济业务的授权按照《广西民族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执行。

() 有效分工原则:学校的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以实现在学校内部每一部门的工作或记录受另一部门的牵制,不相隶属的不同部门均有完整的记录,使之互相制约,防止或减少错误和舞弊。

()有效控制原则:学校的钱、物、账实行分管,相关部门要对钱、物、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确保钱、物、账相符,以实现对钱、物、账的有效控制,提高使用效果和效率。

第三条 内部牵制规定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开、执行与记录分开、钱账分管、钱物分管、账物分管。

第四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的手续上必须做到:领导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第六条 学校收入的范围、标准等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批准的范围、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规范票据。收费科负责收费审查,会计科负责收费核算,综合科负责管理票据,出纳科负责收款,稽核科负责收费审核,财务处领导负责组织学校收入全过程管理,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七条 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保管、领用、核算、资产清查、报废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财务处资产财务账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实物账分离,使账与账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第八条 涉及到政府采购的事项,采购申请与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与审核、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登记各环节之间要相互分离。

第九条 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审批与执行、预算执行与调整、预算执行与分析、决算编制与审核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之间要相互分离与相互监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核、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各环节之间要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和相互牵制。

第十一条 合同的拟订与审核、合同文本订立与合同章管理、合同订立与登记台账、合同执行与监督各环节要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

十二条 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数据库正常运行、维护和监督,对数据的安全进行控制,设置各岗位权限,确保数据不被非法修改,保障其安全稳定。管理员不能兼任转账、制单、稽核工作。

十三条 财务处工资管理人员,根据工资发放系统人事处提供且经过审核的教职工工资、绩效、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数据进行复核,由各部门发放的绩效、津补贴须经过人事处绩效系统审核后导入工资系统。每月发放的工资在经过会计人员审核、财务处领导签字后才能发放。形成人事处、财务处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的牵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兼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无权编制或变更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预留开户银行的印章、印签,必须分开保管,不得一个人同时保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出纳人员临时离开岗位,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或者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并指定人员代管,出纳人员与代管人员要办理代管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按规定填写银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作为入账依据。作废支票应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支付的结算业务,未经稽核的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支付的结算业务;对于违反规定的经济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国库支付业务时,用款计划的录入和审核、支付凭证的录入和审核不能由同一人办理。

第十九条 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并与财务账务系统打印出的当日现金余额表核对相符,如果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存款账、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的勾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在相关表单上签字或盖章,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并及时报告。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账款是否一致、对账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稽核科每月应对现金、银行存款、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的发生额、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稽核,稽核无误后在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表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大额存单需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当日凭证当日复核,会计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差错,及时通知制单人员按规定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各种会计资料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检查无缺损后,交档案室保管;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岗位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秩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列各项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广西民族大学内部牵制制度》(民大〔2013329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财务内部牵制的规定》的通知 民大发〔2023〕9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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