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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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确认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1-12-22 08:52  


各位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为了能在2022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纳税人需要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请大家于20211231日前做好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及确认工作。

温馨提醒:

可以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个人所得税”或者扫描下面二维码,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作废或修改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详细步骤如下

温馨提示:您可以在确认之后,返回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2”,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情形1: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然后点击去确认或者直接在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2,点击【确认】。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1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2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

                   

情形2: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废或修改。

提示: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对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

1.需要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进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我要办税】或【办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扣除年度2022年。

“住房租金”为例。点击进入“住房租金”扣除信息详情,根据实际情况点击【作废】或【修改】,确认作废住房租金扣除或修改申报方式、相关信息等。

   

       

情形3:新增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然后点击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相应的扣除项目填报即可。

如新增子女教育扣除,点击【子女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2年。再根据提示完成相关信息的填写,提交申报即可。

   

情形42022年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和对应年份填报即可。操作步骤参见情形3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

1.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3.扣除方式:

1)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2)父母双方各50%。

4.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继续教育: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扣除4800元(每月扣除400元)。

2.扣除方式:

1)由本人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大病医疗:

1. 扣除范围及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扣除方式:

1)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起止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1000/月。

3.扣除方式:

1)单独或共同购买: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婚前各自购买: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1000/月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0/月标准定额扣除

4.扣除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1.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4.扣除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1.扣除范围: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2000/月。

2)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月

3.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方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4.扣除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处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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